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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医学院科技合同管理规定
2023-06-08 17:19   审核人:

包头医学院科技合同管理规定

包医院发【2023】6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实现对外合作科技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高效化,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在科技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和科技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科技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科研合作合同等。

(一)技术开发合同,指解决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软件设计等新技术课题而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针对现有的特定技术权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指为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规划设计、决策咨询等所订立的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针对运用科学技术知识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等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五)科研合作合同,指联合申报项目、委托承担课题等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以及教职员工以学校名义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科技合同。

第四条 科技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学校科研处。

第五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以学校名义订立、履行的合同应明确合同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必须遵循合法、自愿、公平、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有利于维护学校的利益和声誉。

第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在订立合同时,应由有关科学技术保密机关核定密级后,按照国家和法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科技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 签订科技合同,必须先经所在单位、部门同意,并对技术的成熟性、转让的可行性、咨询服务的准确性、实施的可能性等进行相应的可行性论证。

第八条 科技合同的具体内容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洽谈约定,项目负责人应对学校负责,重大项目须由学校及所在单位、部门参与洽谈协商。

第九条 科技合同建议采用科技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自拟合同文本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合同主体:一方必须是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

(三)项目内容、范围、技术要求;

(四)技术信息和资料,要求提交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

(八)技术成果所有权的界定、归属和分享比例;

(九)承担风险责任的界定;

(十)项目验收的技术标准、方式;

(十一)技术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时间,以及收益分配比例;

(十二)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三)后续技术改进的提供、技术所有权归属的份额、经费来源;

(十四)争议的解决办法、方式;

(十五)名词和术语等的界定、解释;

(十六)合同的有效期;

(十七)法定代表人(委托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第十条 科技合同经双方确认后,项目负责人填写《包头医学院科技合同审批表及责任保证书》及合同书,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合同书中承诺的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完成时间以及责任风险等内容进行初审,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后,报科研处复审,必要时经学校法律顾问审阅。

第十一条 纵向科技合同由科研处办理并审查,处长签字后,加盖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科技管理专用章。所有横向合同经科研处审查,并由学校法律顾问审阅,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科研采购合同专用章。合同金额在 30万元及以下的由科研处处长审批,3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校长审批。具有重大责任、风险的,其合同文本必须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能办理签订手续。

第十二条 凡涉外合同,无论其合同金额多少,均需报校长批准。

第十三条 科技合同文本经双方(或多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若干份,分存合同有关各方,其中2份交科研处编号存档,作为科技合同认定和立项之用。

第十四条学校内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一律无权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科技合同。凡未按本规定签订的科技合同,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产生的法律上的责任和经济上的损失,由承办人及其所在单位、部门自行负责;若给学校造成损失,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若由此产生侵犯学校知识产权,造成学校经济损失或损坏学校声誉的,学校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失的扩大,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如下处罚:

(一)2-4年内不准申报纵向课题和科技奖励;

(二)停聘原职务,至少推迟1年职称评定资格;

(三)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对造成学校巨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坏学校声誉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科技合同的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处代表学校对各种科技合同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校内科技任务的有关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科技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部门是负责完成该合同的责任人,必须按合同的约定组织力量实施,按质、按量、按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科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我方或对方不能按约履行合同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处说明情况,并尽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补充已签合同的有关条款。合作双方涉及到协商变更合同条款等情况的电信函件,均可作为合同的有效附件,应妥善保存,以作为合同争议时协调的依据。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形成文字材料,经过所在单位签章后报科研处审核、签章、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签约双方同意解除或中止已签合同时,应与对方签订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协议书,协议书应由我方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 科技合同依法生效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研处办理合同文本的登记手续。横向科研经费依据《包头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科技合同履行完毕,项目负责人须将委托方的验收证明或项目结题报告以及有关技术资料送科研处备案,以便汇总结题和归档。对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项目,应通过科研处申请成果鉴定,并进行成果登记和报奖。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技合同违约必须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对方违约要按规定索取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向对方索取赔偿金。承担科技合同的我校科研人员造成合同延期或达不到合同要求,应及时向所在单位、部门和科研处报告,并追查原因,限期完成合同;如合同确已无法完成,则应立即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以防扩大损失。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及学校文件执行。上级部门如有新政策和规定出台,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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