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医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修订)
包医院发【2023】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自治区“科技兴蒙”行动,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修订)《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 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和《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内教发〔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在包头医学院工作、学习期间,依托学校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单位的科研项目或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有形或无形资产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包括:
(一)学校科技人员在履行本职工作中做出的科技成果;
(二)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科技成果;
(三)退休、调离学校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科技成果;
(四)主要利用学校有形或无形资产完成的科技成果,包括学校的资金、实验场所、实验设备,以学校名义(誉)获得的各种经费、基金、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已经产权化的专利、软件著作权、品种权、作品与著作权等成果,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等成果,以及各种新的产品、工艺、方法、设计、工程、材料、系统的应用示范等。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利用学校经营性资产、校名校誉、学校标识以及其他无形资产进行的投资经营活动,不在本规定范围。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股权收益(包括分红、股份转让所得等)以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收益,扣除转移转化相关成本和税费后的净收益。
第五条 成果完成人是指完成科技成果的个人或研发团队。成果完成人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当保护知识产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学校科技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和师生员工积极性的发挥,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七条 学校享有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及处置权,鼓励各单位和教师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其作为业绩考核、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同”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体制。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科研、资产、财务、人事、创新创业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和认定的管理机构,负责确认成果的权属;学校有关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措施的拟订;技术转让、许可方式的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成果转化合同或协议的管理;合同印章的保管加盖及登记工作;按要求上报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工作等。
党政(外事)办公室负责合同相关法律事务;制作、发放、备存授权委托书;组织制定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合同印章加盖前的审核工作等。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计划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收益分配。
人事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教职工兼职和在职离岗创业行为的管理和人才评聘体系的完善工作。
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协助督促实施,配合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制度。学校师生需按照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对已完成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进行整理、登记、归档和报备,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方式: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成果完成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组织(以下简称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起草、审核、审批及签署按照《包头医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包医院字(2017〕42号)《包头医学院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修订)》(包医党发〔2023]31号)和《包头医学院科技合同管理办法》(包医院发[2023]65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履行合同的相关程序如下:
(一)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果完成人需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包头医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与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协议文本(合同)初稿;
(二)协议文本(合同)初稿及申请表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要求签署合同;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可依法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交易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必须在校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及证书号、成果完成人等基本要素,以及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学校分级审批管理的原则办理成果转化的相关手续;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无异议后重新公示。异议必须实名、书面向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在规范的技术市场进行科技成果挂牌交易、竞价拍卖。
(四)根据审批结果,以转让、许可方式转化的成果,由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果转化申请人和技术受让方签订合同并备案。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由科研处代表学校实施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并组织成果转化申请人和技术受让方签订技术出资转让协议并将相关材料报学校备案;
(五)科技成果以完成人自行或与他人合作投资创办企业实施转化的,可按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转化方式,将科技成果转化至所创办的企业;
(六)其他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的成果,需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履行报批手续。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技术目录》中禁止出口以及其他影响、损害国家竞争力和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禁止向境外许可或转让。
第十三条 建立科技成果与技术转化情况报告制度。由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理技术转化相关合同、作价投资企业资料以及学校、二级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权益分配等信息,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四章 收益与分配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经济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开设专用账户统一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收益。成果转化的收益进入学校专用账户,扣除转化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中介费、转让费、许可费、评估费、拍卖佣金、税金等,余下收益(净收益)按照税前收益进行分配,需缴纳的税费由各方在分配后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的技术许可和技术转让净收益,原则上按成果完成人80%、学校20%的比例进行净收益分配。
学校净收益部分中:70%由学校统筹,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科学研究与技术研发、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对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30%由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统筹,主要用于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各二级单位应制定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办法,并在计划财务处、科研处备案。
第十七条 以作价投资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所得股权及其收益按成果完成人80%、学校20%的比例进行分配。学校部分的股权由科研处代表学校管理或持有。对于重大科技成果产权和股份转化等事宜,学校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机构和人员对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中介服务,中介可以在转化收益中提取总额不超过10%的中介费用。该费用在进行收益分配之前扣除。
第十九条 成果完成人部分的净收益可由成果完成人选择以下两种或其中一种方式进行提取,具体方式和比例由成果完成人确定:
(一)直接领取现金,扣除个人所得税后转入完成人银行卡;
(二)用作自立项课题经费,按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在成果完成人之间分配时,依据成果转化申请时提出的具体分配方案,由计划财务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
(一)学校正职领导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当限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二)对担任校级、处级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公示内容应包括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追究行政责任、解除聘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抄袭、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他人知识产权者;
(二)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泄露学校技术秘密,阻碍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者;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隐藏与需求方利益关系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评估证明者;
(四)离职、离休、退休后从事与学校相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者;
(五)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未转入学校专用账户者;
(六)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者。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中须约定,经济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成交价。如发生赔偿(或补偿)责任,由获益方按收益分配比例分担。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校内或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执行本规定中涉及的相关收益和奖励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包头医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包医院字〔2017]48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及学校文件执行。上级部门如有新政策和规定出台,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