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节选(五)

时间:2022-03-21   编辑:党委统战部   点击:[]

第五章 普通高等教育

第五十二条 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应当根据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需要,科学制定发展规划,调整优化区域布局、学科结构、专业设置,改进管理方式,促进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定位、差异化发展,积极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推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第五十三条 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科学确定少数民族预科教育招生规模,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改进评价方式,提高高等学校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第五十五条 高等学校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以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生职业生涯发展需求为导向,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构建自主性、灵活性与规范性、稳定性相统一的学科专业调整机制,着重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办学规模,在事权范围内自主制定招生方案,确定系科招生条件和招生人数。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学风建设,严格执行教学过程和教学考核等方面的质量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自主制定和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结构,更新教学内容,统筹预科和本科阶段通识和基础课程,完善学分制和弹性学制,为学生提供灵活的学习方式。

第五十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在研究方向、组织形式、经费筹措和使用、服务方式等方面享有自主权。

高等学校可以通过转化科技成果、创办科技企业、与企业事业组织联合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攻关、培训科技人员、开展经济技术咨询服务、选派教师和科技人员到企业事业组织兼职等形式,为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教学、科研和内部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在自治区核定的人员编制内,合理确定各类人员构成比例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自主设置、调整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对于教学、管理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任。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特聘教授专项资金,支持高等学校设立特聘教授岗位。高等学校调入和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急需的学科领军人才、科技创新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等高技能高层次人才,不受人员编制和岗位的限制。

第五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健全完善党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动学校党的建设与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深度融合,以高质量党建引领推动高等学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实现高质量发展。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六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采取勤工助学、减免学费、分阶段完成学业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鼓励高等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所在学校申请助学金、特困生补助金或者申请减免学费,按规定申请助学贷款。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的发展理念,统筹开发利用国家和世界优质教育资源,广泛借鉴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增进合作交流的广度和深度,提高合作交流的质量和效益。

第六十二条 高等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扶持,对毕业生就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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