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职业教育
第六十三条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充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的重要方式。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坚持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坚持以促进就业、适应产业发展需求和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为导向,着力培养学生的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与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技术升级整体规划、统筹实施。
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参与、支持和开展职业教育,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第六十五条 自治区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各层级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第六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参与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六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组织建设或者鼓励、支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根据区域或者行业职业教育的需要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和企业开展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六十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完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教学标准,创新教学方式,改善实训条件,加强和改进公共基础课教学,严格教学管理。
推进“学分银行”制度,促进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以及其他职业教育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实现考核评价的衔接,使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
第六十九条 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度,鼓励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设立学徒岗位;职业学校可以与有条件的企业联合招收学员(学徒),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培养。
第七十条 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通过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等多种形式,与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等开展合作。
第七十一条 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符合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七十二条 积极推进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
具备条件的企业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经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取得教师资格,可以担任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专业教师,并根据其技术职务转聘为相应的教师职务。
第七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奖助学金等措施对民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