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条 继续教育、特殊教育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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