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规范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强化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监督,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是指学校以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等资金来源投资,由学校负责实施与管理的房屋维修、装饰、水电暖、道路维修、绿化、信息网络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结算,是指修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依据合同约定,向学校项目管理部门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申请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管理部门报审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独立审查和评估。对于10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采取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
第五条 学校修缮工程项目均实行竣工结算审计,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其中工程报审额在5万元(包括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学校审计处审计确定结算价款,报审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条 学校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行二级审核。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按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初审竣工结算资料,初审完成后报送审计处,审计处负责组织进行终审。
第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严格执行“先审计后财务结算”的规定。凡应审计而未经学校审计处组织审计的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对于不经审计擅自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付款部门,将追究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财务人员责任。
第八条 由学校审计处审计确定结算价款的工程项目,不计取审计费。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项目,应签订审计合同,按政府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计取审计费。
第九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的内容:
1.工程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审查;
2.工程施工合同审查;
3.工程质量验收证明资料审查;
4.工程项目竣工图纸审查;
5.工程设计变更资料及现场签证资料审查;
6.隐蔽工程资料审查;
7.工程量计算书、工程结算书审计;
8.主要材料市场价格审查。
第十条 工程项目应提供的文件资料:
1.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2.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以及竣工验交书;
3.隐蔽工程记录及施工过程中的签证;
4.工程量计算书、工程结算书;
5.招投标工程项目的有关文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其中工程量计算书、施工变更签证、竣工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等须经项目管理部门确认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程序:
1.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在初审结束后,在7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提请审计;
2.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资料,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后送审;送审部门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过程中原则上不再接收补充的造价资料;
3.审计处对送审部门提交的资料进行登记并办理交接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审计项目,审计处安排实施审计;审计结束后,办理资料交还手续,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对全部资料进行整理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归档;
4.财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进行工程款结算。
第十二条 因相关单位不配合或资料不完整延长审计时限造成的后果由相关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工程项目审计,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审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逃避审计或对审计工作设置障碍。对干扰审计人员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为了全面掌握学校修缮工程开展情况,项目管理部门将修缮工程年度计划送审计处备案,以便于安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凡计划变更或临时增加施工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计划报送审计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包头医学院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包医院字〔2015〕17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