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部门简介 | 工作动态 | 政策法规 | 通知通告 | 服务指南 | 学校首页 
学校制度

包头医学院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2020年04月01日 16:05  点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基建工程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建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等资金来源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基建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结算进行的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四条 学校根据基建工程项目特点和投资规模,对基建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也可以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性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对基建工程项目部分阶段或环节进行过程审计。

第五条 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采取内部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两种方式进行,学校审计处对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的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开工前审计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开工前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2.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纳入财政或学校年度建设计划,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3.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设计单位是否具备建设项目所要求的合法资质及信誉状况;

4.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标,其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其手续是否完备;

5.拟签委托设计、委托监理合同是否合规、合法、完备、收费是否公平合理;

6.拟签委托施工合同中涉及各方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工程款支付办法、预付款比例及发生争议解决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工程预算是否规范、合理、准确,工程内容是否全面。

(二)施工建设阶段审计主要内容

1.开工是否经过开工批准程序,对于应急工程是否及时补办手续;

2.有无设计变更,若有变更,是否经过设计、监理、建设单位负责人、审计签字确认,是否经过学校一定会议研究决定,是否与乙方签证;

3.工程材料是否经过验收,是否有监理、学校代表现场签字;

4.大宗材料定价是否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是否经过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审计处或其他有关部门确认。

(三)竣工决算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2.工程量是否真实、准确。招标工程是否按招标书规定的方式报价,如有变更,变更内容、价格是否合理、合规,手续是否齐全;如套用综合定额计价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是否准确、合规;

3.竣工决算的编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4.工程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5.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虚列投资问题;

第七条 工程项目审核送审资料(所有竣工结算审核资料均需装订成册)

(一)工程开工审核资料报送清单

1.送审的开工审计资料目录;

2.工程招标书、投标书或工程预算;

3.施工合同;

4.工程量计算书;

5.工程施工图;

6.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7.主要材料、设备名称、型号及价目表;

8.其他要求相关资料。

(二)基建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资料报送清单

1.送审的工程竣工决算审计资料目录;

2. 招标文件、招标答疑;

3.投标报价书或预算书;

4.地质勘探报告;

5.施工合同及有关协议;

6.工程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和设计变更图纸;

7.经批准的工程变更签证单、隐蔽签证单;

8.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9.工程竣工结算书(加盖送审单位、编制单位公章和决算员专用章;

10.工程量清单、工程量计算书;

11.中标通知书;

12.建设单位供应材料明细表(品牌、数量、单价,加盖公章);

13.材料、设备采购合同、认价单或发票复印件;

14.监理和工程管理部门对工程竣工结算书的初核意见;

15.竣工验收资料和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16.工程款项支付情况;

17.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学校的基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先审计后财务部门结算”的规定,其结算造价经审计后由审计部门提供审计报告才能作为财务结算依据。凡未经审计或审签的基建工程项目一律不得结算其工程款项。

第九条 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资料,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后送学校审计处审计。项目管理部门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过程中原则上不再接收补充的造价资料。

第十条 审计处对项目管理部门提交的资料进行登记并办理交接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审计项目,审计处安排实施审计。审计结束后,办理资料交还手续,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对全部资料进行整理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归档。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严格禁止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弄虚作假的工程结算现象。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工程结算审计的顺利进行和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项目管理部门应严格控制基建工程项目预付备料款和进度款的拨付。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前,工程项目付款累计不得超过合同上规定的工程付款比例,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下达后,方可结算工程价款,并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十三条 如发生施工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在定案表上签字、拖延时间等现象,负责该项目审计的单位可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到施工单位。被审计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上一条:包头医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办法 下一条:包头医学院修缮工程竣工结算

关闭

 
 

版权所有:包头医学院审计处   邮编:014040 

地址: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建设路31号包头医学院行政楼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