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医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实施办法(试行)
包医院发〔2020〕162号
为规范和强化我校青年教师培养和岗位管理,保证教师队伍的可持续发展,促进青年教师职业化发展,提高学校教师队伍整体教育教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精神
充分发挥校内名优教师和骨干教师的“传、帮、带”作用,促使青年教师树立为人师表、甘为人梯的观念,养成师德高尚、爱岗敬业的品质,形成严谨求实、认真踏实的作风以及掌握教书育人的方式方法,以尽快提高青年教师的思想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促进学校内涵式发展建设。
二、实施对象及原则
(一)实施对象
1.新入职尚未接受导师制培养的青年教师。
2.其他需要通过导师制培养以提高本人教育教学水平的教师。
(二)实施原则
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采取定导师、定个人职业发展规划、定培养目标和定培养计划的方式进行。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周期原则上为一年,每位青年教师至少接受一名导师的培养,每名导师每周期指导不超过两名青年教师。
三、导师聘任
(一)聘任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师德师风高尚,教学效果优良。
2.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教师岗位工作10年以上。
3.与培养教师的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
4.导师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导师原则上只聘任学校内部或已聘用的校外专家;确因工作需要,经学校研究决定后可聘任自治区范围内其他高校教师。
(二)聘任程序
符合培养条件的青年教师报到后,由二级学院自行为其选聘符合条件的导师,并于每年10月份将青年教师及其培养导师名单向人事处报备。
四、导师职责
(一)指导青年教师制定个人职业发展规划、培养目标及培养计划,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后实施。
(二)帮助青年教师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观,养成为人师表、爱岗敬业的高尚品质以及严谨务实、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
(三)为青年教师传授教育教学基本规律、规范和原理,指导其掌握正确的理论和实验(实践)课教学理念、方法。
(四)指导青年教师掌握教学各环节及其执行过程,包括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制定,备课、教案书写和课件制作,课堂教学,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考核、命题、阅卷、分析、批改作业等。
(五)指导青年教师授课或进行示范课教学,每学期不少于10学时。
(六)熟悉并介绍学校已有的科研条件,协助青年教师申请各类课题。
五、培养对象职责
(一)深刻理解个人职业发展规划,尽快适应学校工作,主动从思想和行动上做好教师身份转变。
(二)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导师学习,积极配合导师做好培养指导工作,全面完成既定培养目标。
(三)熟悉所从事专业的课程结构和内容,认真钻研教育教学方法和教学有关知识,协助导师工作,做好随堂听课和其他培养指导记录。
(四)掌握所授课程教学内容,手写一套规范、完整的教案,在课程试讲中取得良好成绩。
(五)积极参与导师的教学改革、科研课题以及教材编写等项目,积极申报科研课题,并撰写论文和心得体会。
(六)培养周期结束后,要认真总结个人所学、所得,以及尚需努力的方向,形成书面报告,经导师签字、二级学院审核后报人事处。
六、导师制工作考核
青年教师导师制考核工作在培养周期结束时进行,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实施,报人事处备案。具体如下:
(一)培养对象考核
1.基本考核:需具备以下培养材料。
(1)完整的个人职业发展规划、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
(2)一门课程完整、规范的手写教案。
(3)不少于一门课程2/3总学时的听课笔记。
(4)导师指导下的授课记录和有关指导评价。
(5)其它在培养期间形成的有关资料,如学习心得、与导师工作交流记录、参与导师课题项目记录、撰写的课题申请书、发表的论文等。
2.综合考核:通过授课比赛方式进行。
培养期结束,学校组织基本考核合格的青年教师进行授课竞赛。
3.考核结果及应用
(1)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合格(≥60分)和不合格(<60分)。考核不合格者,需延长培养周期直至考核合格为止。
(2)考核结果将作为本人职称晋升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导师工作考核
1.培养对象考核结果将作为导师考核的主要依据,原则上培养对象的考核结果即视为培养导师的考核结果。
2.导师考核结果应用
(1)每指导一名青年教师,考核优秀者,按50学时/学年的课时费进行补助;考核合格者,按30学时/学年的课时费进行补助;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发放导师补助。课时费按照学校规定的教授授课课时费标准执行。
(2)导师培养青年教师的经历将作为年终考核、晋升高一级职称和争取继续教育机会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其它
(一)对于新入职教师,如其教学和科研能力已达到一定水平,无需进行导师制培养,二级学院应向人事处报批。
(二)在培养期间如遇导师休假等情况可更换导师或延长培养周期。
(三)各二级学院要切实重视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工作,人事处将适时对各二级学院导师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导师制培养结束后,二级学院要继续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