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包头医学院教师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年12月11日 11:03  点击:[]


包头医学院教师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推进新医科建设,进一步规范教师培训工作,打造一支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相关要求,结合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为推进医学教育改革,加强医学教师培养,落实立德树人教育理念,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为目标,以学科梯队建设为核心,搭建教师发展平台,全面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

第三条  培训对象为学校在编在岗的从事本(专)科教学工作的教师,包括:教学和科研系列教师、实验系列及各附属医院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班主任、辅导员、教学管理人员,以下统称“教师”。

 

第二章 培训的形式

第四条  根据教师职业发展不同阶段的需求,在师德师风、课程建设、教学技能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教师培训工作,帮助教师及时掌握基础教育理论和前沿教育理念,提高教学技能水平,增强学术研究能力,将教学培训成果转化为提升教育教学水平的内生动力。

第五条  教师培训分为三个系列:启航计划、晨星计划、致远计划,分阶段分步骤针对不同群体开展教师教学发展培训,激发教师的内驱动力。启航计划是针对青年教师能力培训,帮助教师进行角色转换,得以顺利成长;晨星计划是针对中青年教师整体素质提高进行培训,得以持续成长。致远计划是针对高年资的教师进行提升培训,得以创新发展。

第六条 开展教师专业化需求培养计划,针对不同学科背景、年龄结构、教学及科研水平将教师分类,完善教学专业结构。按照教师专业背景和实际教学工作需要,注重不同专业背景教师的横向交叉与融合,采取“学校主导,学院主体,校院联动”的方式,及时合理补充教师知识结构短板,优化教师专业化背景塑造的培养结构。对于非医学背景的教师,主要完善医学知识、教育学、教学技能等方面的培养;对于医学背景的教师,主要完善其教育学、教学技能、临床专业知识和实践等方面的培养;对于临床教师,主要完善其教育学、教学技能等方面的培养;从而促进不同专业背景教师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三章 培训学分的认定及计分标准

 

  1. 培训学分认定范围:

    (一)由学校、二级学院派出参加校外各类教育教学、进修相关培训;

    (二)参加学校、二级学院层面举办的师德师风、各类教育教学的相关专题培训班、讲座、教学沙龙、教学观摩等活动;

    (三)参加学校教师在线学习必修与选修课程学习、自行参加各类教育教学培训活动或自行进行专业类学习的;

    (四)参加各类教学比赛,发表论文、论著、教材等;

    (五)其他经认证纳入教师培训活动。

    第八条 培训学时计分办法:

    参训教师要接受培训管理部门的考核,取得结业证书或相关证明,培训学时计入个人培训档案中,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工作评价依据

    (二)学分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的考核办法,其中:教龄在8年以下的青年教师,每学年需完成不少于15学分;教龄8—20年(含20年)的中青年教师,每学年需完成不少于10学分;教龄20年以上的高年资教师,每学年需完成不少于5学分;教师参与培训学分校级的不得少于个人培训总学分的30%;师德师风类占比不少于15%;

    相关教学培训有明确学分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学分认定,未明确学分的按以下规则认定:

1.培训活动类。参加新入职教师培训、培训、讲座等每2学时计1学分,每半天最多计2学分;参加教学观摩、教学沙龙每次计1学分;专题培训班、研修班连续培训数天的,每天最多计4学分,每项目总计不超过15学分。担任校本培训(师风培训、基础技能培训、专业能力培训)的主讲教师或在其他单位进行宣讲的教师每节课认定为实际培训学时数的2倍

2.进修访学类。参加国内外进修访学、攻读硕博研究生满3个月,每月计3学分(寒、暑假除外)。延期毕业的时间不计入学分之列。

3.参加各类教学竞赛、指导学生各级各类竞赛、教学成果奖、质量工程项目类等。其中,参加竞赛的基础分计为:二级学院级2学分/次,校级4学分/次,省级或自治区级6学分/次,国家级8学分/次;参加比赛获得奖项的:三等奖及以下乘1.1,二等奖乘1.2,一等奖乘1.3,同一比赛取当年最高级别最高分值计算学分;对教师开展有针对性地一对一指导培训工作,3学分/次,最高不超过15学分。

4.外出进行教学培训(路上往返及报到日期不计)的主讲教师1天以内认定为2学分,每增加一天增加1学分,单次外出培训累计天数折算后最多不超过6分。

5.参与校内公开课、研讨课、观摩课等听课活动的教师,每次计2分。被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采纳至教师发展平台资源库或线上讲座,主讲教师获得1学分/学时。

6.教师参加在线课程学习,如平台明确学分的,则按平台授予学分为准;教师自行参加的教育教学类网络课程或自行进行专业类学习的,根据可验证的学习证明为依据,每学时计0.2学分,最高不超过10学分。

7.教师以第一作者且以“包头医学院”为第一单位发表的论文,按发表期刊级别计算学分,其中:普刊2学分,中文核心期刊4学分,SCI、SSCI等计6学分;论著、教材等主编计6学分,副主编计4学分,编委计2学分;在新闻媒体或网络上发表教学相关的引领性文章等,校级2学分,省级或自治区级3学分,国家级4学分。

8.未满1学时的活动不授予学分;参加国家、省级或自治区级的相关培训活动,按其所授予学分计算;如未授予学分的则按上述标准认证计算学分。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教师教学培训记录工作实行所在二级学院管理,专人专管。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学校层面的培训,并认定培训学分,二级学院负责本单位层面的培训,并认定培训学分,学分的登记工作由二级学院负责。  

第十条  各单位、各部门工作人员和个人在教师教学培训学分认定过程中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各单位、各部门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确保教师参与度,在整个教师职业生涯中持续专业发展,提升教育教学能力,实现教师学习终身制。

第十二条  教师参加培训获得优秀等级、受到上级表彰奖励的,或每学年累计培训学分排序较高者,可优先获得参加国内、外教育教学培训活动资助,并在各类评优评先中优先推荐。

第十三条  教师外送培训期间的待遇、职称职务评聘等按人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外出培训结束后,培训教师形成个人总结材料,培训管理部门组织交流。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保证教师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教师发展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应设立教师教学培训专项经费。根据需要和计划安排教师教学培训的费用必须予以保证。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学校组织外出参加教学培训的教师学习及差旅费用由学校支付,学院组织外出参加教学培训的教师学习及差旅费用由学院支付,其他费用待遇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外出进修访学、博士后研究、挂职锻炼、产假、长期出差达半年以上者,当年学分不作要求。教师完成进修访学等到校报到后,其进修访学学分可计入相应学年。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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