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教工作要求
实施助教工作教师应积极主动向指导教师及其他优秀教师学习,尽快熟悉整个教学环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教学能力培训和助教工作,通过教学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承担教学任务。具体要求如下:
(一)教学能力培训
教学能力培训包括:思想政治素质教育、师德师风教育、提升教育教学能力方面的培训,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组织开展,各二级学院配合进行,采取线上、线下自学和集中授课方式。
(二)助教工作
1.在指导教师的帮助下,制定个人职业发展规划。
2.完成所在学院安排的至少1门课程的听课任务,并做好听课笔记。
3.协助指导教师承担课堂组织讨论、作业批改、试卷批阅、辅导答疑,以及实习实践、毕业设计(论文)、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教学辅助工作任务。
4.协助指导教师进行课程建设相关工作,学习教学方法和手段,全面接受教学基本功(板书、课件制作、制作使用教具等)、基本技能训练,参与教研室集体备课、教材编写、教学课件制作、教学改革、教学研究项目,并做好学习记录。
5.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培训、教师论坛、讲座、教学沙龙等教学活动。
6.培养周期结束后,认真总结个人所学、所得,以及尚需努力的方向,形成书面报告,经指导教师签字、二级学院审核后报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三)教学能力考核
实施助教工作的教师完成“教学能力培训”和“助教工作”相关任务,且考核合格后,可申请进行教学能力考核。考核项目包括:试讲评价、专家与同行评价、学生评价。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1.专家与同行评价:对完成教学能力培训和助教工作的教师,经各二级学院组织试讲认为合格后,可在下一学期安排不超过10学时的理论或实验课。各二级学院在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指导和参与下,组织专家进行跟踪听课评价,并形成书面报告。
2.学生评价:教务处组织学生进行授课质量评价。
3.试讲评价:参照自治区教育厅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要求,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价。
4.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良好(≥80分)、合格(≥60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上3项考核评价均合格,可由各二级学院安排独立进行教学工作;若3项考核评价有不合格者,则视为助教工作未完成,需参加新一轮助教工作,并进行考核;若第二轮助教工作考核还未合格,调整到非教师工作岗位。
5.考核结果将作为本人职称晋升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6.考核合格的教师,学校颁发《包头医学院教师助教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条 指导教师聘任条件、职责和聘任及考核
(一)指导教师聘任条件
1.从事理论课教学或专门从事实验课教学的专任教师,且与培养教师的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
2.热爱教育事业,师德高尚,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
3.原则上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教师岗位工作5-8年及以上。
4.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身体健康,有与实施助教工作教师分享教学经验的意愿。
(二)指导教师职责
1.指导实施助教工作教师制定个人职业发展规划及培养目标、培养计划,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后实施。
2.帮助实施助教工作教师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观,养成为人师表、爱岗敬业的高尚品质以及严谨务实、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
3.制定教学技能提升计划,传授教育教学基本规律、规范和原理,指导其掌握正确的理论和实验(实践)课教学理念、方法,使实施助教工作教师具备一定的教学资源设计与制作能力和课堂组织能力。
4.指导实施助教工作教师掌握教学各环节的基本能力,包括: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制定;备课、教案编写和课件制作;课堂教学设计;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考核、命题、阅卷、分析、批改作业等。
5.指导实施助教工作教师授课或进行示范课教学。
(三)指导教师聘任流程
1.组织推荐:各二级学院根据指导教师条件对指导教师资格进行初审,提交“包头医学院教师助教指导教师工作考核表”(见附件2)至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2.审核认定:学校对各二级学院聘任人选组织专家进行评定,经学校评审通过后确定聘任人选。
3.提交培训计划:聘任指导教师根据实施助教工作教师特点制定《包头医学院实施助教工作教师助教培养计划书》(见附件3)至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四)指导教师考核及工作量计算
1.实施助教工作教师考核结果将作为导师考核的主要依据,助教工作完成后提交“包头医学院教师助教工作考核表”(见附件1)至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备案;原则上实施助教工作教师的考核结果即视为指导老师的考核结果,对指导工作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且不计指导工作量。
2.指导教师工作量计算
(1)每指导1名教师,考核优秀者,按25学时/学期工作量核算;考核合格者,按15学时/学期工作量核算;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核算工作量。
(2)指导教师的指导经历将作为年终考核、晋升高一级职称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 其他
(一)各二级学院需认真落实组织实施教师助教制度,加强对教师教学能力培训及助教工作的规范管理,确保教学工作质量,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将适时对各二级学院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在培养期间如遇指导教师休假等情况可更换指导教师或延长培养周期。
(四)助教制度工作结束后,二级学院要继续加强对实施助教工作教师的培养工作。
(五)学校每年9月份和次年3月份开展助教工作的实施,由学校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统筹组织,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落实。
第七条 本细则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包头医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包医院发〔2020〕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包头医学院教师助教工作考核表
2.包头医学院教师助教指导教师工作考核表
3.包头医学院实施助教工作教师助教培养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