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转化医学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做到优化配置、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在保持仪器设备完好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提升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 9号),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包括大型仪器设备和一般仪器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包括:(1)单价在人民币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2)单台(件)价格不足30万元,但属成套购置或配套使用,整套价格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3)单台(件)价格不足30万元,但属于国家教育委员会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的仪器设备。不在上述范围内的统一归为一般仪器设备。
第三条 中心对外开放的所有仪器设备和设施的管理严格执行《包头医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由中心负责管理与使用,其中大型仪器设备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
第四条 任何进入中心的实验人员均有义务保护实验室财产;中心人员和实验人员无权将实验室任何仪器设备转借他人;未经中心工作人员允许,任何人不得使用转化医学中心任何仪器设备。
第二章 一般仪器设备管理
第五条 中心为各类仪器设备制定使用办法和操作规程,依据办法和规程对进入中心的实验人员进行培训。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凡不按有关办法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者责任。
第六条 严格执行仪器使用登记制度,如发现不登记人员,累计三次,禁止其在中心进行实验。
第七条 实验室冰箱、冰柜、超低温冰箱必须按照标注放置物品,且放置的物品必须登记时间、物品名称、人名,针对三无物品,实验室将定期清理,如有丢失概不负责。
第八条 超低温冰箱取放物品必须严格按照登记本内容进行登记,标注放置位置、物品名称、人名、联系方式、时间,同实验室的相关负责老师联系,按实验室相关规定放置物品。
第三章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由中心专职人员负责管理,每台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定人、定岗、定房间,仪器设备负责人必须懂原理结构、操作方法和简单维护。
第十条 未经培训的实验人员不得上机操作,如造成仪器损坏者,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者责任。
第十一条 中心为大型仪器设备建立简明的中文操作、维护规程和使用登记册,实验人员必须按照规程操作并认真填写使用记录,任何人不得撕毁和事后涂改记录。
第四章 仪器设备维护、维修
第十二条 中心工作人员要定期对仪器设备和大型仪器进行校准和标定,以确保仪器设备的可靠性、准确性和灵敏性;并建立维护、维修记录档案,任何人不得涂改记录。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和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一律不允许拆改或解体使用,如确实需要开发新功能或改造老设备而拆解仪器,必须经中心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对故障情况进行分析,并做好详细记录。大型精密仪器故障要逐级汇报,请专业维修人员修理,严禁自行拆修。
第五章 仪器设备报废
第十五条 对于技术性能落后、超过使用年限,精度下降、损坏严重且没有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及时依据学校程序办理报废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转化医学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