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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设备采购发票事项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依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相关文件精神,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自202441日起凡是采购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等固定资产,报销时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使用普通发票具体设备清单如下:

一、实验环境方面

(一)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

(二)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

(三)超净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净化设备等);

(四)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

低压、强腐蚀设备等);

(五)特殊电源、光源设备;

(六) 清洗循环设备;

(七)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

(八)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

(一)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

泵、蜗轮泵、干泵等);

(二)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三)微量取样设备(如取样器、精密天平等);

(四)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

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

(五)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

(六)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

(七)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 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

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

(一)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

低温等);

(二)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

(三)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

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等);

(四)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 瓷、 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 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 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

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

(五)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

接设备;

(六)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

(七) 电生理设备。

四、计算机工作站 ,中型、大型计算机



计划财务处

2024年3月25日














附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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