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府办发[2013]9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机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用人机制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本办法适用于包头市所属的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之外的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以完善岗位设置和聘任制度、健全竞争激励机制、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为目标,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实行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自主聘任相统一,建立健全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和择优聘任的机制。
第四条 市公务员局(市人才资源开发办公室,下同)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工作的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应遵循的原则:
(一)因事设岗原则。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性质、规模、职责、所承担的任务等,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确定岗位层次,明确岗位职责;
(二)按编制设岗原则。各事业单位要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三)优化结构原则。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要体现出对各岗位的业务素质、工作技能、人员配备、目标考核等方面的要求,通过岗位的合理设置促进人员结构的优化。
第六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十三个等级:正高级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包括八至十级,初级包括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第七条 专业技术岗位要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考核标准和聘期。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及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八条 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和《包头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意见》(包党办发[2008]20号)及配套的各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进行设置,实行岗位数额、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九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隶属关系、专业技术水平和事业发展变化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第十条 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程序是:
(一)事业单位制定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
(二)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对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意见;
(三)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由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
(四)按照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公务员局核准。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实行核准制度,核准权限为:市直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报市公务员局核准;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公务员局核准;旗县区(包括稀土高新区,下同)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经旗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市公务员局核准;旗县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旗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市公务员局核准。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是非常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特设岗位的设置按照《包头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包党办发[2008]20号)执行。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按照《包头市事业单位兼职岗、过渡岗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包党办发[2008]20号)设置兼职岗和过渡岗。在设置过渡岗时,计算任职时间、退休年龄的截止时间为聘期起始年的6月30日。过渡岗的等级按照《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包人发[2008]184号)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 岗位聘用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在核准的岗位数额内聘用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平等、民主、择优的原则;
(三)坚持逐级聘用的原则;
(四)坚持向专业技术工作一线和基层倾斜的原则;
(五)坚持人才优先发展的原则。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必须按照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根据岗位条件和工作需要,体现工作业绩和能力素质,在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采取考核答辩、量化评分等方式进行竞聘上岗。
第十六条 受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自治区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政策规定;
(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七)聘用单位及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
第十七条 聘用单位要成立聘用工作机构,严格聘用程序。聘用工作组织机构由本单位党政领导、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拟聘用专业技术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制定竞聘上岗工作方案,在广泛征求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意见后,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并报请主管部门审核;七级以上(含七级)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工作方案须报市公务员局审核;
(五)竞聘上岗工作方案经主管部门或市公务员局审核同意后,聘用单位按照工作方案组织应聘人员竞聘,根据竞聘结果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六)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拟聘用人选;
(七)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经公示无异议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九)聘用备案。市属事业单位聘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公务员局审核备案;旗县区、苏木乡镇所属事业单位聘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由旗县区人社局审核后报市公务员局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聘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所聘岗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下列内容:聘用合同期限、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聘用合同的变更、聘用合同的解除、聘用合同的终止、聘用合同的续签、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争议处理等内容。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期限应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作性质由单位确定,原则上不少于2年。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做变更,确因工作需要变更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岗位要实行逐级聘用,同一层级内,应聘上一等级岗位需在下一等级岗位受聘一年以上且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应聘高一层级岗位需在现聘岗位层级内的主体岗位最高等级岗位或其他岗位第二等级岗位(不含十二级)受聘一年以上且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选聘工作,继续执行《包头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试行)》(包人发〔2009〕77号)规定的条件和办法。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破格聘用专业技术岗位。破格聘用按照《包头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破格聘用试行办法》(包人发[2009]76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首次聘用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未达到要求且本人已签字承诺,但至今未按承诺通过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续聘或晋升岗位等级和层级。上述人员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当年自治区合格线的80%即为合格;逾期参加考试,须达到自治区合格线。考试成绩合格后,可按规定正常聘用。
第二十六条 首次聘用时限额外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2014年12月31日前纳入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聘用。
第四章 岗位待遇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根据受聘岗位确定。
第二十八条 因受聘岗位发生变动需要重新确定工资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变动后的工资按照审批权限从岗位聘用审核备案(变动)之下月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专业技术岗位序列内部由较低等级岗位受聘到较高等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从岗位变动的下月起,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岗位的,原薪级工资不变。
第三十条 由管理岗位或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从岗位变动的下月起,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根据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新聘岗位确定的薪级工资标准,低于相应学历薪级工资定级水平的,可按相应学历定级水平确定。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绩效管理原则;
(二)动态管理原则;
(三)能上能下原则;
(四)鼓励人才向基层流动原则。
第三十三条 逐步建立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动态管理机制,实行专业技术岗位动态管理制度,原则上每五年对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进行一次核定,符合条件的可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管理权限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必须对本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的。
第三十五条 对新建及改变性质、职能或隶属关系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应及时核定或重新核定。
第三十六条 岗位聘用中,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额有空余时,可作为低等级岗位数额使用,但低等级职务的岗位空余数额不能作为高等级的职务岗位数额使用。
第三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变换工作岗位(须取得与现岗位相符的任职资格)或聘任期满后需要续聘的,应按本办法重新进行聘用。
第三十八条 新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新成立单位调入、划转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新单位首次聘用时不晋升岗位等级,在新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受聘一年以上可按有关规定晋升岗位等级。
第三十九条 具有研究生学历且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满两年的人员具有初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资格;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满一年且获得学位前已有一年以上相同工作经历的,也具有初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资格。上述人员应符合外语、计算机和继续教育等有关要求。
具有研究生学历且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职务)两年以上,具有初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资格;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资格(职务)两年以上,具有初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资格。
第四十条 聘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含3年)事业单位,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专业技术岗位出现空岗时,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一次补岗竞聘。
第四十一条 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可直接聘用到高于现受聘岗位两个等级的岗位上(不包括三级及以上岗位)。在聘期内须取得下列奖项或荣誉之一(取得多项荣誉或奖项的按等级最高者计算):
(一)享受包头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二)包头市“5512工程”领军人才;
(三)自治区级(含,下同)以上学科带头人,并且是行业内市级业务评比或竞赛最高奖项的获得者(仅限第一完成人,戏剧类仅限编导主创、舞美、作曲和领衔主演);
(四)自治区级、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五)包头市公共安全专业技术领域首席专家;
(六)经市公务员局与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首席岗位受聘人员;
(七)其他高于或与上述奖项(荣誉)相当的业务奖项(荣誉)获得者;
(八) 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经市公务员局备案同意,在边远旗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在薄弱学校或农村牧区学校任教、支援农牧业生产一年以上,所在地区人事、教育、卫生、农牧业等主管部门考核为优秀的。
第四十二条 为了形成合理的专业技术岗位层级和等级结构,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取得任职资格一年之后具有应聘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资格;晋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自取得任职资格的下一个月起具有应聘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资格。
第四十三条 工勤人员由工勤岗位竞聘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印发< 关于工勤人员竞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包人发[2012]23号)执行。必须在已经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空缺内,距工勤岗位退休年龄差2年以上的,根据工作需要,符合所聘岗位条件。
工勤人员由工勤岗位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在初级工岗位聘满2年以上的,最高可以竞聘到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在中级工岗位聘满2年以上的,最高可以竞聘到专业技术岗位十二级;在高级工岗位聘满2年以上的,最高可以竞聘到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在技师、高级技师岗位聘满2年以上的,最高可以竞聘到专业技术岗位十级。
第四十四条 管理人员由管理岗位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必须在已经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空缺内,根据工作需要,符合所聘岗位条件。
管理人员任现职满2年,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满2年,可直接竞聘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五级以上职员最高可以竞聘到专业技术岗位四级,六级职员最高可以竞聘到专业技术岗位七级,七、八级职员最高可以竞聘到专业技术岗位十级,九、十级职员最高可以竞聘到专业技术岗位十二级。
第六章 岗位考核
第四十五条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任期考核按签订的聘用合同的任期进行。年度和任期的考核结果均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续聘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十七条 年度和任期考核应与绩效考核相结合。
第四十八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在注重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所取得的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能力等内容。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聘用在不同层级、等级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可晋升岗位等级或层级;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视不同情况,予以低聘或解聘。
第五十条 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各单位在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应控制在人事部门核定的优秀等次比例以内。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5年,《包头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包人发〔2010〕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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