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社局,稀土高新区组织人社部,市直各部门、单位人事(政工)科: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1号)要求,现就 2019年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选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
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农村牧区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能人员、社会工作者、文化旅游人员、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等各类人才。
二、选拔条件
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应坚持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项的主要研究人员;
(二)在完成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研发人员;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学术造诣深厚,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获得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社会科学工作者;
(四)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影响较大,并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者在医疗卫生、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及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做出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长期在农村牧区、工矿企业等基层一线工作,依靠科学技术在生产一线做出突出成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农村牧区实用人才;
(六)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或有重大技术革新,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为同行业公认,并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全区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业绩突出,影响广泛的高技能人员;
(七)长期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运用科学管理方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八)长期从事社会工作,在社会服务管理事业中做出突出成绩,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
(九)长期从事文化旅游工作,在弘扬地区、民族文化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在促进自治区旅游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已获得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和自治区“杰出人才奖”、“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深入生产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等荣誉称号,近年来没有取得新的成果,原则上不再次推荐。
三、表彰奖励
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由自治区政府发文予以表彰,并颁发《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证书,每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选拔程序及申报要求
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逐级审核、专家评选的方法进行。
(一)申报材料要求。申报人员须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呈报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须附获奖的证书、经济效益(须有当地财税部门的佐证)等材料的复印件,按照填写《呈报表》的业绩成果次序用A4纸打印后装订成册。各地区及单位需出具选拔推荐人选专项推荐报告,同时填写《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推荐人员一览表》(见附件2)。不按要求填写及装订的不予接受申报材料。
(二)单位选拔要求。各地区、各单位在确定推荐人选时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按规定程序,做好该项选拔推荐工作。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认真核实申报人选提供的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经所在单位同意,由各旗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本行业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的实际情况,按照申报名额分配表(见附件3)择优推荐,保证推荐选拔人选的质量。各地区、各单位上报推荐人选时须提供被推荐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推荐过程中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推荐。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不予推荐。
(三)申报时间要求。请于2019年3月25日前将申报推荐人选呈报表、相关佐证材料及专项推荐报告报送至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903室,同时报送附件1、附件2的电子版。逾期不予受理。
五、其他相关事宜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根据各地区、单位的实际推荐情况,择优选拔推荐不超过10人(其中高技能人才不少于2人)至市人民政府审议。待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将推荐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至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各地区、各单位选拔推荐高技能人才数量不受分配名额限制。
3.市属国有企业、非公企业可直接申报至市人社部门,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按所在单位所属旗县区由各旗县区负责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