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事业单位兼职岗、过渡岗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2011-11-03 点击:[]
中共包头市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包党办发【2008】20号文件
附2
包头市事业单位兼职岗、过渡岗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文件精神,本着以人为本,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的原则,结合我市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岗是指既具有管理职责又具有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的岗位;过渡岗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而设置的过渡性岗位。
第三条 兼职岗和过渡岗的设置程序及权限按照《包头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规定的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执行。
第四条 凡主要以专业技术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如教育、卫生、科研、文化类事业单位,兼职岗的设置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管理人员总数的80%,其他类型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超过60%。管理人员的数量按照编制部门批准的“五定”方案中规定的管理人员所占比例计算。“五定”方案中未明确管理人员所占比例的,按管理人员不超过本单位编制总数15%的比例计算,但实际设置的兼职岗数额不得超过本单位在岗实有管理人员总数的80%。过渡岗根据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岗位数量设置。
第五条 兼职岗已经兼任的管理职责,不再单独设置管理岗位。兼职岗计入本单位的管理岗位结构比例内。过渡岗为一次性岗位,不计入本单位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内,在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受聘人员调出、退休或解聘、辞聘后即予以核销。
第六条 兼职岗所兼聘的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各层级内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与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相同。
第七条 兼职岗应聘人员必须同时符合该岗位对管理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要求。
第八条 兼职岗所兼任的管理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用。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只能竞聘兼职岗。兼职岗所兼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程序和要求聘用,任职条件不得低于本单位的受聘条件。受聘后需在履行管理职责的同时,履行好兼聘的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
第九条 兼职岗聘用人员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单位与个人协商,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中选择确定主要任职岗位。兼职岗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依据主要任职岗位确定,一个聘期内不得变更。其退休前连续5年的主要任职岗位为计算退休费的依据。
第十条 凡符合《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规定的“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在本次竞聘上岗中本单位因岗位数额限制未被聘用到原岗位的,原岗位可以设为过渡岗,续聘原岗位的受聘人员,享受原工资待遇。本次竞聘上岗及计算任职时间、退休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8年6月30日。
第十一条 按照我市干部任职年龄的有关规定,因最高任职年龄的限制,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原兼聘的专业技术岗位已超出本单位岗位数额限制的,该岗位可以设为过渡岗,续聘原岗位的受聘人员,享受原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供稿单位:人事处)
上一条: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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