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旗县区和稀土高新区人劳局,各委办局、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人事(政工)科:
为了贯彻落实好《包头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包党办发[2008]20号),现就实施中有关过渡岗等级确定等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 关于过渡岗的等级确定问题
《包头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规定,符合过渡岗聘用条件的人员,“享受原工资待遇”。因新的岗位设置办法已经将原来的专业技术岗位又划分为若干等级。现明确为,凡聘用原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即可在原聘用职务层级内高聘一个等级;聘满6年即可再高聘一个等级,到本层级内的最高等级为止。聘用到正高二级、三级岗位需符合内人发[2007]131号文件和包党办发[2008]2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过渡岗为事业单位设置的正式岗位,所聘人员与管理岗位、兼职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特设岗位所聘人员一样,受聘期间履行岗位职责并考核合格,享受所聘岗位相应层级和等级的工资待遇。过渡岗受聘人员的聘期自履行聘用手续之日起,至调出、退休或解聘、辞聘为止。辞聘、解聘须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的规定。国家和自治区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关于专业技术岗位未能逐级设置的等级聘用要求问题
部分编制数额少的事业单位,因为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的限制,岗位等级未能逐级设置,出现了空缺等级。凡本单位有空缺等级的,空缺等级的聘用年限要求,可以合并计算到现聘用岗位。
三、 因管理体制变化、政策性安置而超编人员的设岗问题
部分行业(系统)实行地市以下垂直管理,涉及人员划转或调入而造成的超编人员,企业剥离办社会和其他政策性安置而造成的超编人员,均可纳入本次岗位设置管理。今后单位岗位总量再逐步调整到员额编制总数内。
四、 因管理体制变化而未能聘用人员的等级聘用年限要求问题
因管理体制的变化,企业剥离办社会而划归地方管理的事业单位,因设置“过渡期”等原因而停办人员聘用手续。在此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自取得资格的下一年的1月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的时间,计算为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聘用的年限。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 岗位设置 问题 解释 通知
包头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19日印发
打印:于静 校对:易凯 共印300份
(供稿单位:人事处)